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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規範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或兼職行為的原則、申請程序、限制及處罰,旨在確保公務員依法行政、避免利益衝突,維護機關形象與公正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3-17・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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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 各機構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各機構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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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機構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部或各機構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 非屬前項經本部或各機構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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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機構人員經商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各機構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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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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