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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會組織準則 第6條

董事會得視需要設置小組委員會研究各項重要問題。 前項小組委員會召集人得由董事兼任或以曾任各該公司協理以上人員充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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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