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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當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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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