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17條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7條

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由本部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評審報告核定之。 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召開技審會進行審查後核定之。 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計畫申請案,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之日止,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第一項及第二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之科技專案,由本部或所屬機關與申請者議定經費,並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