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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16條

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由本部邀集技審委員會委員及相關專家學 者審查後,送本部核定。 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由本部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評審報告核定之。 前二項經本部核定之科技專案,由本部與申請者議定經費,並簽訂契約, 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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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