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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27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 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及績效獎勵,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者。 二、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者。 三、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查證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者。 四、未依科技專案管理制度執行者。 五、違反契約相關規定者。 執行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依約終止或解除契約。 執行單位於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本部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部得 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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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