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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批次抄錄各類統計資料者,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 一、統計結果:按統計項目及其複分類計價,每一項目的子類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二、廠商名錄:每期每次應繳納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抄錄筆數超過五千家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一元。 前項抄錄作業如需外加程式設計或設備投入者,則依各該費用標準加收百分之二十服務費,服務費不足新臺幣二千元以二千元計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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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