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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39條

第 五 章 財務管理
本局會計事項之處理,除依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依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收入款項應由會計室依據秘書室所填收款憑證,予以審核入帳。 二、人事費支出,應經由人事室或秘書室及會計室分依職權辦理審核,就分配預算範圍內支付。 三、業務、維護、設備等費用支出,應簽會會計室就各申請案,查明預算餘額,奉核後,由承辦單位依規定辦理之。 四、旅運費支出,除奉准臨時公出之短程車資,得核實支付外,因公奉派出差所需之旅費,會計室應依據實際出差地點及日程核實支付。 五、會計室依據各項收支原始憑證,分別編製收支傳票或付款憑單簽核後送秘書室辦理。 六、各項收付實現後,由會計室分別依歲入、歲出編製各項表報及帳冊。 七、會計室依據各項表報及帳冊紀錄,按時編製會計報告分別報送。 八、本局各項經費收支情形,應由會計室依法按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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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本局年度歲入、歲出預(概)、決算之編製,除依預算法、決算法、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決算編製要點之…第40條本局各項收支管理,除依國庫法、公庫法之規定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收入款項如屬規費或其他相…第41條員工薪津由秘書室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送人事室、會計室核對,陳經局長核定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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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