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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0條

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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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