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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 第15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應宜蘭、五堵及馬祖地區國內產製、輸出入商品檢驗、度政業務,及由臺北港輸出入商品檢驗業務需要,本分局設蘇澳、五堵、馬祖及臺北港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計量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派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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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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