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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第2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 依本辦法得委託有關機關或法人團體 (以下簡稱代施檢驗機構) 代施指定商品之檢驗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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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