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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30條

值日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須逐日移交: 一、值日登記簿記載臨時事件處理經過情形及改進建議事項。 二、值日室物品移交簿。 三、所在地軍、警、憲、消防隊電話號碼簿。 四、本機關重要職員住所電話號碼簿。 五、本機關職員通訊錄。 六、本機關輪值名冊及候補名冊。 七、辦公房舍分佈圖及門鎖號碼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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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