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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38條

簽稿收發人員辦理簽稿收發後一切文件承轉事務,應適用單位收發手續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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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