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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30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若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由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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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