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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 第17條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第17條
石門水庫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石門水庫之運轉操作。 二、石門水庫蓄水範圍之使用管理。 三、石門水庫、榮華壩與羅東堰運用及水門操作相關規定之訂修。 四、石門水庫及榮華壩之緊急應變作業。 五、石門水庫園區之使用維護與觀光業務之推動及執行。 六、石門水庫集水區水文觀測與警報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七、石門水庫集水區水文分析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八、羅東堰之引水及維護管理。 九、其他有關石門水庫、榮華壩及羅東堰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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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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