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 第15條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非營業基金及本機關預(概)算之籌編、報核及分配事項。 二、預算執行之控制、審核及財務之稽核,採購案件之監辦。 三、經費流用與歲入、歲出保留案件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四、會計簿籍之登記及會計憑證之編製、保管,及各項會計報告之編製與公告事項。 五、辦理年度決算。 六、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事項。 七、推動公務統計及制定水利業務統計制度。 八、辦理職務上應用統計分析及專(個)案統計調查。 九、統計資料之管理、提供、發布及統計書刊之編印。 十、辦理主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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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