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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 第16條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主任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統籌督導本局水資源及水利建設工程,並審核各工程單位業務陳判(核)文稿及施工計畫、報告。 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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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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