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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第11條

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轉、防洪、維護環保及觀光等業務。 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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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