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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辦事細則 第13條

秘書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所長、副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正工程司、研究員、副研究員、副工程司、助理工程司、助理研究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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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