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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建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建築執照之核發。 二、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及處理。 三、建築執照之施工管理。 四、建築物之使用管理。 五、合法房屋證明之核發。 六、都市計畫樁位之測定埋設及維護管理。 七、建築線之指定。 八、其他有關建築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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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