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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本局預(概)算之籌編、報核及分配事項。 二、預算之執行控制、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及預算科目流用之審核、編報。 三、會計簿籍之記載、會計憑證之編製、保管及會計報告之編製與公告事項。 四、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及財務上增進效能建議。 五、公務統計資料之管理、提供與發布及業務統計報表之彙辦。 六、辦理主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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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