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 第13條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