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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保育事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自來水法、溫泉法與其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二、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保育與回饋制度及溫泉資源保育、管理與技術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三、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變更之審議及督導。 四、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五、自來水給水動員演訓、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與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管理業務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六、節約用水策略與水庫蓄水範圍保育實施計畫之擬訂、推動、督導;省水標章之推廣及督導。 七、耗水費開徵制度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保育事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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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