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 › 第13條

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 第13條

工程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技術、施工規範、工程品質管理與檢(試)驗制度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二、水利工程工務行政制度、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及工程契約之擬訂。 三、水利工程採購招標、履約管理、履約爭議、驗收、決算及工程移交之處理。 四、水利工程工務行政、工程進度、工程品質、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防止與專案管理制度、規範、標準作業程序、環境保護、生態保育事項之擬訂及督導。 五、水利工程物價指數調整、營造保險等制度之檢討、擬訂、推動及督導。 六、水利工程技師業務之輔導。 七、本署施政計畫之管制、考核及協調。 八、水利工程減碳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工程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