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 › 第3條

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 第3條

總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重大工程之策劃及工程計畫之審議。 二、重要工程設計圖之審定及規範手冊之訂定。 三、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四、重要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五、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七、其他工程技術督導及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