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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8條

保育事業組職掌如下: 一、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水源涵養、環境生態維護及涉及水庫集水區相關協調事項。 二、節約用水措施與省水事業之輔導及推動。 三、自來水法、溫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自來水事業與溫泉事業政策、組織、制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推動及督導。 五、自來水承裝業登記管理之相關業務。 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禁止與限制事項之審議及督導。 七、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保育回饋補償之推動及督導。 八、自來水水價及離島自來水差價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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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