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經濟部水利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法規定應執行事項。 二、水利工程之規劃、管理、興辦與縣市主管水利工程之協助及監督事項 。 三、水道變更、防護及其治理計畫線之劃定、河川、排水治理、海堤興建 及其維護管理事項。 四、水庫安全、水庫管理、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其水源涵養保護之執行 事項。 五、水權事務管理及監督之協助事項。 六、水資源調查、開發、利用、保育經營管理之執行及整體統籌調配之協 助事項。 七、協調辦理重要河川流域保育經理之整體調查規劃、擬定治理計畫及協 調水土資源經理分工事項。 八、自來水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原由省執行事項。 九、水文測驗、調查及基本資料建立等有關事項。 十、水利工程技術研究發展、管考與規劃試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