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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局各項政風法令之擬訂、修正及蒐集、編印事項。 二、訂定本局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三、貫徹宣導、執行政風法令,表揚優良政風事蹟,並適時修正不合時宜 之法令規章。 四、對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五、對於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其執行情形。 六、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本局弊端事項。 七、設置本局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 八、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職辦法,審慎處理檢舉貪污案件。 九、關於本局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十、關於本局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受理本局有關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十二、訂定及宣導公務機密維護規定,並切實監督執行及處理洩密案件。 十三、關於首長安全維護事項。 十四、預防危害破壞事件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五、關於本室政風人員編制、任免、考績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政風及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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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