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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22條

本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 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 結案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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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