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 第36條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36條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支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呈局長拆閱。 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稿交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並繕 (印) 完畢後,由承辦人員 自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 序歸檔,至在繕 (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 回燬銷。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