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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61條

各組、室處理授權範圍事項,分負下列責任: 一、各組、室處理授權事項,如有過失或越權限因而貽誤者,應負行政上 及法律上之責任。 二、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各組、室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之錯誤,除由主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會辦單位主管 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 係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及校對人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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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