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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前條所列各事項先經總工程師審核。認有必要時,得以提案方式轉請技術 委員會討論。其決定及建議事項由總工程師斟酌分別轉知有關單位辦理, 並在本會委員會議時提出報告備查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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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