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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 第12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承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出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約定期限二十年以下,期滿得續約。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納租金或價款,並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但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繳納。 前項在區內營業之事業預購新建之建築物者,以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為核配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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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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