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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出讓時,應先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登記,讓受雙方議訂價格後,報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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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