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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指供生產、營運、服務及相關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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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