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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條

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運用及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如有任何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循執行單位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除涉違法情事外,免除其於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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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