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36條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6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國有研發成果,以本部為管理機關。但必要時,本部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為管理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35-6條看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