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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為執行科技計畫所建置或購買之研究設施及設備,非本辦法所稱之研發成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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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