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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組織法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投資政策與招商策略之規劃、訂定、推動及投資審議。 二、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訂定及推動。 三、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 四、所屬國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及經濟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 五、所屬機關辦理經濟與產業、商業發展、國際貿易、能源、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水利、智慧財產權、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地質調查、礦產土石資源之督導。 六、所屬經貿人員培訓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經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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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第4條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5條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商業發展署:商業服務業政策之規劃與推動、輔導、發展及管理事項…第6條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第7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8條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產業、能源、科技及經濟等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第9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第10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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