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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施行前,原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現職人員,於本規程施行之日轉任本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規程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 本規程施行前,原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第一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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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