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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獎勵機制之推動。 二、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之擬訂。 三、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示範獎勵、設置推動、設備認定及查核。 四、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爭議之調處。 五、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與示範應用、發展及推廣之國際合作。 六、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國土利用及空間分布之規劃。 七、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專區之規劃及推動。 八、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相關收費之研訂、修正及管理。 九、太陽光電共同升壓站政策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再生能源管理及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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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