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 第10條

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