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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委員│ │ (一) │ │ ├────┼─────────────┼───┼───────┤ │副主任委│ │ (二) │ │ │員 │ │ │ │ ├────┼─────────────┼───┼───────┤ │委員 │ │(二一)│ │ ├────┼─────────────┼───┼───────┤ │執行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組長 │ │ (二) │由技正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秘書室。 │ ├────┼─────────────┼───┼───────┤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內一人得列簡任│ │ │ │ │第十職等。 │ ├────┼─────────────┼───┼───────┤ │課長 │薦任第八職等 │五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二四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三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二 │內六人得列薦任│ │ │ │ │第六職等。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內一人俟留用雇│ │ │ │ │員出缺後改置。│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一 │ │ │員 │ │ │ │ ├────┼─────────────┼───┼───────┤ │助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 │ ├────┼─────────────┼───┼───────┤ │會計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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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