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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條

臺灣製鹽總廠(以下簡稱本總廠)為實施用人費率薪給,辦理人員之退休撫卹資遺及離職給與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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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