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36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6條

人員死亡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時,得由服務機構,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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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