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5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5條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未具有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格者,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其屬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二、其屬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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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