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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總廠於轄區內,設製鹽場 (廠) 、副產品工廠、運銷處及鹽類實驗研究 所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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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