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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處務規程 第17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政策、計畫與資訊業務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與共用服務之規劃、建置、協調及推動。 三、本部經濟資料治理與加值應用之規劃、建置、協調及推動。 四、投資審議、工業產銷存統計、中小企業等經濟業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協調及推動。 五、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財團法人)資通安全管理機制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管理制度與防護監控共用機制之規劃、建置、協調及推動。 七、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基礎應用環境與共用資訊資源之規劃、建置、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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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