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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4條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 前項相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書。 二、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明。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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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第7條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獎勵方式包括頒給獎狀、獎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3條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經濟部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第5條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研發、經營管理、財務融通、人才培…第6條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第7條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獎勵方式包括頒給獎狀、獎牌、…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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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