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第18條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濟部已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其設置之公民營機構,得由經濟部指定或遴選後發給輔導設置文件,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設置、操作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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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